第一条为激励广大学生努力进取、奋发向上,向社会输送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对象及比例: 凡我院在籍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均可参加评选,优秀毕业生的人数占同专业毕业生总人数的3%。 第三条优秀毕业生的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政治可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志存高远、团结友爱、关心集体; (二)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道德品质好;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获得学年奖学金不少于两次,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五)心理素质好,人际关系和谐。 第四条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一)连续三年获得一等奖学金,外语成绩优秀; (二)在校期间获得两次校级以上(含校级)“十佳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等称号,或参加校级以上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 (三)品德高尚,大力弘扬正气,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事迹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大胆进行科研尝试,成果突出; (五)家庭经济贫困,但自强自立,在各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六)热心公益事业,向社会及他人奉献爱心,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第五条评选时间和办法 (一)评选时间: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二)评选办法:推荐评选工作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班主任提出初选名单,在广泛听取同学意见的基础上,经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推荐人选,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经张榜公示、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批准。 学生毕业前,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优良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六条 奖励办法 (一)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毕业典礼上予以表彰,材料载入学生档案。 (二)学校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 第七条本办法由院务会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吉大珠字[2007]107号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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