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表彰学生中学习成绩优秀、思想品质优良、社会工作突出者,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条 优秀学生由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颁发荣誉证书,不另发奖学金。每学年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优秀学生的具体条件为:
1、思想进步,热爱祖国,政治可靠,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3、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4、荣获优秀学生称号的学生必须是该学年一、二等学年奖学金获得者。
第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按不超过学生人数3%的比例评选,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发放奖学金400元。
优秀学生干部的具体条件为:
1、思想进步,热爱祖国,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德才兼备,品学兼优,成绩占全专业学习成绩的前50%,且学年内没有考试不及格课程;
3、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较强工作能力,成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四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工作,采取民主推荐,学校审定的办法进行。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推荐,上报学校批准。
第五条 受表彰学生的材料装入本人档案。毕业求职时,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经2005年9月2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文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