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
发布人:人员机构  发布时间:2016-11-29   浏览次数:515

院发〔201233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体现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在校期间违纪行为的偶然性因素,鉴于部分学生因违纪行为受到学院纪律处分后能够改正自身错误,表现良好,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相关会议精神,经学院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因各种违纪行为受到学院留校察看以下(不含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三)热爱集体,乐于奉献,能够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课外文体、学术以及志愿者活动;

(四)在校期间只受过一次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受处分后,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解除处分:

(一)获得院一等奖学金;

(二)代表学院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科技、外语等大型比赛获得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荣誉称号;

(三)代表学院参加由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以及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学生联合会(或相当于同等层次)主办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文化、艺术等大型比赛,获得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荣誉称号;

(四)代表学院参加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国家各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学生体育联合会(或相当于同等层次)作为主办单位举行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大学生综合运动会或各单项体育竞赛中获得前八名(集体项目必须为主力队员);

(五)参加全国统一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并被相关院校录取;

(六)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学院认为可以解除处分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本人写出申请,班委会、团支部签署意见,由辅导员做出鉴定,所在系初步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由学生处上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经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 学生解除处分的决定和处分决定要同时存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不再受解除前所受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学院委托学生处负责解释。

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