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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工作规则(修订)
发布人:人员机构  发布时间:2016-11-29   浏览次数:123

院发〔201561

行政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加强行政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建设,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内各单位处理行政事务,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学院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行政管理是教学、科研工作的保障;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进学院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第二章 人员职责

第四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章程》中有关规定行使职责。

第五条 副院长、院长助理对院长负责。副院长、院长助理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对分管和联系单位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学院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受学院主要领导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学院主要领导汇报;对于政策性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学院主要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院长分管的工作,要共同沟通协商。

第六条 院长办公室主任根据职责协助院领导处理学院日常行政工作;沟通协调各单位之间工作;督办、落实院务会议、院长主持的全院综合性会议决定事项和院领导交办的事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主管院领导负责,从学院全局利益出发,在职权范围内领导本单位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要按照“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政令畅通,贯彻落实学院各项工作部署。

第八条 学院领导班子要围绕中心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能力;切实做到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学院事业发展。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规章制度。学院要建立保障和促进学院科学、内涵、长远发展的制度体系,使学院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根据权限和程序,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负责牵头组织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工作。规章制度正式印发前,须经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核,印发后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执行。

第十条 会议制度。学院各职能部门召开会议,应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进行。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端正会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会议的召开按照《吉林大学珠海学院会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办理。学院各类公文的办理按照《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党政公文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院内请示报告。在工作过程中,各单位需要请示和报告的事项,按照《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院内请示、报告处理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工作纪律。各行政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树立依法行政、规范服务的意识,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制度。上级领导、兄弟学校和社会各界重要来宾来院视察、交流、讲学等接待工作,应按照“对等对口”接待原则,根据对方人员和事项内容情况,由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接待工作。如涉及经费、礼品等事项按照《吉林大学珠海学院业务招待费开支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吉林大学珠海学院行政工作规则》(吉大珠字〔2009102号)同时废止。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20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