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来华留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人员机构  发布时间:2016-11-29   浏览次数:202


院发〔2015〕160



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优化留学环境,保障来华留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和发展学院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第9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吉林大学珠海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来华留学生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学院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及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均可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来华留学生教育是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各相关部门均应将来华留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纳入本部门的整体规划。在来华留学生培养和教育中,坚持“扩大规模、提高层次、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学院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五条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相关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任务后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向学院、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留学生在校期间要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 努力学习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中国国情及文化,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七条留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励和处分。

    (一) 对遵守校纪校规、品行优良、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

    (二)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如涉嫌违法犯罪,学院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照学院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等材料,按学院有关要求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中国政府相关规定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对健康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不健康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疾病和其他不在保险公司保障范围内疾病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对患有其他疾病的新生,经国家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一个月内出境、回国,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复查或确认。复查符合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开学两周内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其标准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双方有合同的按合同办理。新生报到后由本人到国际处办理登记注册,并办理居留许可;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国际处说明情况。未缴纳上述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及延长签证。


第二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留学生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 经所在教学单位、国际处认定确有某些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 经所在教学单位、国际处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学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第十二条不符合拟转入专业的有关条件或者拟转入专业不同意接收的,不允许转专业。

第十三条转专业由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国际处、教务处审核, 学院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留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出我校,经两校同意、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五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应予退学的;

    (三) 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节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留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两年。

第十七条留学生申请休学或者按要求应当休学者,经学院教务处和国际处批准,可以休学。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续休,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休学留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且要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九条留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节退

第二十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所得学分不足该学期申请修读学分的二分之一的;

(二)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四)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疾病和其他不在保险公司保障范围内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或一学期内累计三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已退学的学生,应当在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离境。


第五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二条毕业证书的颁发

    (一) 学历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和毕业实习,修满所规定的学分,颁发毕业证书。

    (二) 学历留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在校最长年限内可以重修有关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非学历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写实性进修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位证书的颁发

    (一) 学历留学生经审核准予毕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表现者,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者。

第二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本科留学生,发给辅修证书。

第二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六节学生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历留学生档案由各教学单位统一管理;非学历留学生档案由国际处管理。留学生学籍、招生、培养、奖惩及结业、毕业等材料分别由教务处和国际处收集、整理,上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一节课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教学单位、教务处分别负责学历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非学历留学生的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历留学生课程设置有别于中国学生的内容如下:

    (一) 学历留学生可免修外语课、体育课、军事训练课及带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理论课。

    (二) 汉语和中国概况为学历留学生的必修课。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安排上述两门课程教学,学历留学生毕业前应至少提前一个学期获得上述两门课程的学分。学历留学生持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出具的成绩单到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办公室录入成绩。

第三十条留学生须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院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上课、实习等均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所在教学单位和国际处批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 1/3 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三十一条各教学单位组织学历留学生参加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可按教学计划与国内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活动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节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二条留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若学生希望获得更好的成绩,可以申请重修,成绩按最高分数记入成绩册,不另外计算学分,评奖、评优按第一次成绩计算。

第三十四条留学生可因特殊原因申请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期末考试成绩记载,平时成绩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记入总成绩。学生无故旷考,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三十五条留学生可以适时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并按照有关规定另行付费。

第三十六条留学生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的成绩记零分,且必须重修。

第三十七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查)时,应当在考前以适当的方式申请缓考,经所在教学单位、国际处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才能申请缓考,否则以旷考论处。缓考不单独安排,缓考学生可申请参加下一学期补考或随下一年级参加同一课程的考试(查),如与所修课程期末考试(查)冲突则顺延。


第三节课堂管理

第三十八条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上课时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第三十九条上课时要专心听讲,保持良好课堂秩序。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留学生不得到其他班级听课。严禁衣衫不整者(包括穿拖鞋、背心等)进入教学区域。

第四十一条要保持整洁、肃静的教室环境。在教室内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吃零食和乱扔果皮纸屑,不准吸烟。未经许可不准在教室内开展非教学活动。

第四十二条课前、课间休息应由班长组织同学将黑板擦净。要爱护公共财产,不准在门窗、桌椅及墙壁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不准随意将教室内的桌椅和其他设备搬走。损坏公物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节上述规定者进行批评教育。任课教师及班干部有权批评、制止,情节严重者由学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

第四十四条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集体活动,均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节假日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经国际处批准。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学生外出离开珠海(含节假日),须提前向国际处办理请假手续,并告知去向、返校时间及联系电话,未经许可擅自外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学生因故需请假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请假一天及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假条由班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国际处。

(二) 请假一周及以内者,须到国际处领取请假单,交班主任审核签字后,持有关证明到国际处办理请假批准手续。

(三) 请假超过一周者必须递交请假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并经国际处负责人批准后在国际处备案。因病请假者必须出具有关医院证明。

(四) 请假期满,应到国际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十七条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不得事后补假。因病、因事请假缺课达一学期的三分之一或以上者,建议休学,不得参加该学期考核。

第四十八条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重、急病者须提交相关医院证明。

第四十九条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对旷课者除进行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具体如下。

(一) 累计旷课11至25学时或擅自外出一至五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累计旷课26至40学时或擅自外出六至八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累计旷课41至55学时或擅自外出九至十一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累计旷课56至70学时或擅自外出十二至十四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累计旷课71学时及以上或擅自外出十五天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注销居留许可。

(六)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课时数计,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5学时计。


第四章 日常行为管理

第五十条学院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院教育留学生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社会公德、风俗与生活习惯;教育留学生相互尊重对方的文化及风俗习惯。

第五十一条学院允许、鼓励留学生参加学院学生团体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院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为与宗教有关的活动提供场所。严禁在校园内以及非宗教场所进行传教及其他宗教活动。在我国境内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从事任何商业性活动或与其居留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但可以按照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十四条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在校园内高速飙车、骑摩托车、电动车或不按规定行车。不得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爱护校园环境及校园设施,遵守校内公共秩序。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的不良后果,包括学生的人身安全和个人财产方面的损失,由留学生本人承担;造成学院及他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十五条对留学生纪律要求及其他方面的管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有关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公寓管理

第一节住宿规定

第五十六条遵守学院有关学生宿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公寓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学院校规的活动,如传教、赌博、吸毒等行为,不得播放淫秽音频视频等。

第五十七条留学生必须在校内公寓住宿,统一由国际处安排。留学生不得私自换房和强占房间,所住房间不得转让、转租;不得私自配钥匙或转借他人,如钥匙丢失或损坏,应到国际处重新申领。

第五十八条若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须事先到国际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五十九条入住留学生公寓或宿舍,须缴纳房间钥匙押金及空调、电视遥控器押金,学生须在离校前两个工作日内申请退房。经检查房内设施完好,卫生合格,钥匙完好,押金予以退还;若有损坏、拆卸、改装室内设备、遗失钥匙者,须按学院规定标准予以赔偿。

第六十条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寝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一条男女生分区域住宿,不得随意进入异性宿舍。


第二节会客制度

第六十二条宿舍内不得接待异性来访者。

第六十三条来访者须持有效证件在公寓管理员处登记,并交验相关证件。来访者应遵守学院的会客制度,不得大声喧哗,不得留宿。管理员有权对进入公寓的人员进行检查,对拒不履行会客手续者,可拒绝其进入;强行进入者,报学院保卫处处理。

第六十四条留学生和来访者必须严格遵守会客时间规定。来访者应在规定会客时间结束前离开留学生公寓,违者谢绝来访。

会客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五  16:30 - 22:00

星期六和星期天、节假日  9:00 - 22:00


第三节作息规定

第六十五条在公寓内居住的所有留学生,必须遵守留学生公寓的作息时间及门禁制度。

公寓楼关门时间:23:00

第六十六条未经允许,留学生不得晚归或私自外宿。如情况特殊,必须经国际处批准。如有违反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个学期以内:

私自外宿5晚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私自外宿6晚以上11晚及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私自外宿12晚及以上或在校内外私自租房住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保护公寓区环境

第六十七条留学生应保持公寓安静,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在上课、自习、就寝时间,在校园或寝室内无故大声吼叫,高声喧哗,吹拉弹唱或高声播放音乐,或因某种行为造成其他同学围观、起哄等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限电、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严禁在走廊或大厅等公共区域聚会饮酒,如有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八条保持室内外清洁,严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往走廊、窗外等公共区域泼水、扔明火、酒瓶、砖块、纸屑或其他物品,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九条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与通畅,严禁在走廊或大厅等公共区域及消防通道晾晒衣物或放置自行车等私人物件。


第五节各种设施使用及消防安全规定

第七十条留学生应具有节能意识,节约用水用电,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离开房间时应随手关闭电器,如空调、电视等。不得在宿舍内私自使用电炉、电暖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设备;违反用电管理规定者,除按规定没收电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十一条凡因违章用电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或其他事故,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不得私改宿舍线路,私自接装电话、乱拉电线、网线以及墙面数据接口,不得破坏网络设施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七十三条严禁把汽油、液化气罐、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带入留学生公寓。禁止在公寓内焚烧任何物品,违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十四条注意防火防盗。学生应自觉提高消防意识,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不得私自移动消防器材。离开房间时,切断电源,关好门窗。电器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人不得离开,以防电源短路引发火灾。私有财务及贵重物品,应各自妥善保管,自行负责,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国际处和保卫处。

第七十五条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准随意搬动和损坏公寓内设施。设施发生损坏,要及时向国际处报修,并自觉接受相应赔偿或处罚。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使用完公用设施,应及时将自己的物品取走,严禁长时间占用公共设施,影响其他同学使用。


第六章医疗与保险管理


第七十七条为保障留学生的身体健康及人身安全,建议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留学生在我校购买综合保险。未购买保险的留学生自行负担一切医疗费用,学院不承担其任何医疗费用。

第七十八条自愿购买保险的留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初前两周内缴纳该学年的保险费。

第七十九条为保证留学生享受的保险保障标准一致,学院选定一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人身险保险公司,承办学院留学生的保险业务。

第八十条学院统一指导留学生购买留学生保险,保险费由留学生自理。


第七章奖励及奖学金管理


第八十一条为了在留学生中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鼓励广大留学生努力学习,设立优秀留学生奖。对优秀留学生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一节评审办法

第八十二条优秀留学生奖评审工作,由国际处牵头组织。

第八十三条凡正常在校注册学习的留学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留学生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学历留学生按学年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非学历留学生按学期申请,每学期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八十四条由各年级班主任根据留学生的学习成绩及考勤记录等将候选人名单及评审材料报国际处(候选人名单必须排序)。

第八十五条国际处负责核对参评留学生的综合表现,并确定获奖留学生名单。


第二节奖励类别

第八十六条优秀留学生奖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如下:

    (一) 学历留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元。

    (二) 非学历留学生奖学金,分为学习优秀奖和全勤奖,其中:学习优秀奖学金每生每学期6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留学生总数的10%;全勤奖奖学金每生每学期300元,不限人数。

学院将根据教学实际,适时调整奖学金等级、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三节优秀留学生奖的评审标准

第八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评优秀留学生奖。

    (一) 品德优良。热爱中国文化,积极参加学院及系、班级组织的各项学习、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遵守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言行举止文明。

    (二) 学习优秀。热爱学习,认真刻苦,勤于思考,基础扎实。

    (三) 遵守纪律。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管理规定。

第八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优秀来华留学生奖。

    (一) 违反中国法律或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 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或无故旷课者;

    (三) 不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者;

    (四) 留校察看期内的学生。

第八十九条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如受到学院纪律处分,则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四节优秀留学生奖的评审内容

第九十条优秀留学生奖的评审以留学生总评分为依据进行排序。总评分由基本分及额外加分构成。

第九十一条基本分为学生的学年期末总成绩的平均分。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况者可获额外加分。

    (一) 获全国竞赛个人或团体前三名者分别加3分、2.5分、2分;获省(部)级及其以上各种竞赛个人或团体前三名者分别加1.5分、1.3分、1分;获校级各种竞赛个人或团体前三名者分别加0.8分、0.6分、0.4分;获系级各种竞赛个人或团体前三名者分别加0.3分、0.2分、0.1分。

    (二) 受系级通报表扬者加0.3分,受校级通报表扬者加0.5分。

    (三) 学生干部(指班级及以上学生干部)工作任务完成好者加0.1-0.3分。

    (四) 来院学习通过HSK考试并取得证书,或获得更高一级证书者,加1分。

第五节上报和审批

第九十三条优秀留学生奖初评结果公示三天,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审批。


第六节

第九十四条留学生对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处提出申诉。国际处接到申诉后,应认真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广泛征求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报上级领导批准,并将批准后的处理意见(此为最终处理意见)通知留学生本人。


第八章违纪处分管理


第九十五条处分违纪留学生的权限、程序

    (一) 给予学留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国际处负责调查,研究决定并行文,报学院备案。

    (二) 给予留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国际处负责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 ;给予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务会讨论决定,并将处分决定书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三) 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国际处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留学生,由留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签收;拒绝签字的,由国际处送达的工作人员(两人及以上)记录在案。

    (四) 留校察看及以上的违纪处分一经决定,除向留学生本人宣布外,学院还将通知其驻华使馆、代表机构、派遣单位或家长。

第九十六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或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表现不好者,可延长察看期,但察看期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推迟一年申请毕业证、学位证乃至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应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国际处提出解除留学生留校察看期的报告,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学院院长审批。

对毕业学期非考试舞弊原因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只给予记过处分,毕业时按结业生对待。毕业一年后,可凭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思想、工作和日常表现证明,申请补发毕业证。

第九十七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中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屡次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的;不服从学院决定安排,无理取闹的。

第九十八条本管理办法未述及的违纪行为或违纪处理办法按照《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九章


第九十九条港澳台地区学生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一百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执行中若与国家、上级单位颁布的新规定相抵触,以国家、上级单位颁布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留学生管理办法》
(吉大珠字[2004]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2015年6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