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简称“社团”)是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学生,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校正式注册在籍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共青团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的领导,接受归口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由学校团委负责统筹指导。学校学生会配合学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
第六条 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学校团委领导下的学生社团管理组织,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社团分为专业性社团和非专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实行归口指导管理单位(即学校各学院、部门、中心等)和学校团委二级管理制度,非专业性社团由学校团委直接管理;
(一)专业性社团是指由学校各学院、部门、中心等提出申请,以深化专业学习、研究和交流为目的,与归口指导管理单位所辖专业的学术研究紧密结合,旨在通过开展社团形式的活动,起到传播专业知识信息、扩宽课堂教学、提高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研究和创新能力,通过学校团委审批并注册备案的学生社团。
1.专业性社团的日常管理、主要负责人任免、活动的组织与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如专业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活动场所申请表、学校团委物品申请表、临时摆摊审批表等)、活动赞助等相关活动,由各归口指导管理单位审批与负责,审批通过后上报校社联,由社联统一报校团委备案。
2.专业性社团活动经费来源主要来自社团会费的收取、归口指导管理单位的拨付以及社会赞助。其中,社会赞助由归口指导管理单位在不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审批与负责,审批通过后上报校社联,由社联统一报学校团委备案。
3.专业性社团必须由各归口指导管理单位指派专业内指导教师,负责管理和指导该社团的日常运作与活动的开展,须填写《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上报校社联后,由社联统一报学校团委审核、备案。
(二)非专业性社团是指由拥有共同兴趣爱好的学生自发组织,向校社联提出申请,并在学校团委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
1.非专业性社团接受学校团委的管理,社团日常活动的开展上报校社联后,由学校团委负责审批;
2.非专业性社团的其他相关事宜,按照专业性社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社团成立
第八条 以深化专业学习、研究和交流为目的,成立专业性社团的,由各学院、部门、中心等提出申请。
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成立非专业社团的,由联合发起的学生团体提出申请。
第九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一定类别向学校团委进行申请登记,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受学校团委的指导,服从校社联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有利于良好校风、学风的建设,有以学生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二)有专门的筹备组负责筹建事宜,有5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我校正式注册在籍的在校学生,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并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专业社团要有专业指导教师担任)指导开展日常活动;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五)考虑到我校学生社团的现有规模,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重复性社团在原则上不予批准成立。
第十条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团委递交申请材料,具体筹备和审批程序如下:
1.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团委递交下列材料: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等。
2.经校社联初步审核通过后,交由学校团委审批,审批完成后,由筹备组领取并填写《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社团负责人注册登记表》和《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一式三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3.学校团委应当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学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从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学校团委应当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4.社团由社联统筹召开成立大会宣布成立,学校团委予以承认。
5. 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倶乐部、协会等社团。
第十一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学院、年级、政治面貌、住址等)须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四章 年审、注销和解散
第十二条 学校团委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并集中公示公告社团年审情况:
(一)年审内容应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二)年审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要提出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四)对运行良好的社团,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产生,在校社联的统筹安排下每年换届一次,学校团委将对候选人情况进行必要调查,并对负责人的换届选举进行监督,学校团委认可后方正式成为社团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
(二)热心社团工作,愿意为同学服务,并有足够能力负责社团的工作;
(三)专业学习成绩较好,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累计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2、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或有其它违反校纪行为,情节严重者;
3、同时兼任两个或以上的社团副会长以上职务;
4、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归口指导管理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5、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学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校团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报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团,该社团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由学校团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散社团的处罚。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处分解除之前,不得再担任社团内主要职务。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团委应当对其进行注销:
(一)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五)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六)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学校团委备案。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的社团,由社联上报该社团归口指导管理单位征求处理意见后,学校团委有权予批评教育直至解散社团的处罚。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者;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者;
(三)不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接受归口指导管理单位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者;
(五)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校纪国法的行为者;
(六)出现其它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十九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团委可责令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者;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者;
(三)成员人数不足40人者;
(四)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者;
(五)社团出现其它应予以解散的情形。
第五章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社联每学期召开1-2次由全体社团负责人参加的全体委员大会。必要时临时安排大会。大会向社团负责人通报学校情况,汇报社联工作情况,听取社团意见,提出对社团的要求,研究在社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团委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缺席者,学校团委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实行社团例会制度,各社团按社联要求简要汇报本社团近期工作和活动情况并上交近期活动计划和活动总结材料。
第二十三条 社团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到学校团委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未注册的社团视为自行解散。
第二十四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经学校团委审核同意,到社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方可公布。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须上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照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 经归口指导管理单位同意,学生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团员人数超过3人的须建立团支部,团支部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团委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于学期末评选出优秀社团,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在社团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团委定期予以表彰。
第六章活动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要提前向指导教师、归口指导管理单位和学校团委递交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学校团委应重点监管,对活动的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要严格把关。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向学校团委申请。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学校团委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教师或学校团委老师带队。
第三十四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通知、公告等必须署名,未经归口指导管理单位批准,社团不得以任何社团名义及相关组织形式或盗用管理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至少提前一个星期向各社团的归口指导管理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一份活动简介,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活动。对未经批准开展活动的社团,学校团委有权做出相应处理。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社联递交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各自社团的归口指导管理单位审查批准,并上报学校团委备案后方可活动。
第三十七条 社团与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须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征得归口指导管理单位同意后,由归口指导管理单位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须提前一周向各归口指导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申请须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的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二)各社团的归口指导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讲座、报告会秩序的维持由社团负责,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活动组织者负责。
(四)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由活动组织者向各社团的归口指导管理单位作书面的总结汇报。
(五)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会等。
第三十九条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办班的社团需在每学年初向各社团的归口指导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申请须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张贴通知招生。收取培训费须在社联的统筹监督下进行。
(二)办班社团及活动组织者应负责维护办班秩序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在学校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须在一周前向各社团的归口指导管理单位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活动。申请时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社团归口指导管理单位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等宣传品,应向各社团的归口指导管理单位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
(二)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统一格式为“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协会/学会/社/会”等),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严禁使用繁体字、不文明用语及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四十二条 社团活动涉及商业赞助的,社团须向归口指导管理单位申报,并出具合作协议上交学校团委备案。未经归口指导管理单位批准,不得在校内以任何形式开展具有商业性质的宣传、活动。
第四十三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社联有权督导学生社团理事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上报校团委审批。
第四十四条 社团不得擅自与校外组织开展联系与合作,在进行对外联络前须到各社团的归口指导管理单位申请备案,必要时可申请由各社团的归口指导管理单位开具介绍信,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系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学校团委与归口指导管理单位沟通,将给通报批评直至解散该社团,严重者处以暂停该社团活动直至解散该社团。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四十六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社团收取会员费须在学校社联的统一安排监督下进行,并由学校社联监管。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学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学校团委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十九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归口指导管理单位的经费支持。在报社团归口指导管理单位批准后,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
第五十条 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帐目由专人负责管理,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保留原始票据凭证。学校团委、社联以及学生社团理事会有权对社团财务进行审查。
第五十一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归口指导管理单位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团委将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社团,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散社团,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名片、印章和出版物
第五十三条 社团名片
(一)社团负责人在从事对外联络或其它活动需要时可向归口指导管理单位提出印制名片的申请,并呈送清样,经批准后印制名片,并报学校团委存档备案;
(二)社团在印制名片时,要求内容属实,并于名片上注明“吉林大学珠海学院XXX学生社团”。
第五十四条 社团印章
1.社团在经学校团委审批同意后,可刻制各种形式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但禁止刻制任何公章;
2.社团须向学校团委上交社团印章底样存档备案;
第五十五条 社团出版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社团办报纸刊物,须具备办报刊的基本条件,并正式提出申请,由相应的社团归口指导管理单位审核,报学校团委登记注册并备案。
(二)经批准出版发行的社团刊物,组稿后必须由指导教师或顾问审阅并送社团归口指导管理单位审批后方能印刷发行。发行范围限于校内。
(三)社团刊物所登文章、配图等内容由编者或作者自负责任。
(四)凡经登记注册的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须送两份交校社联统一送学校团委存档。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适用于在学校团委注册登记的所有学生社团。
第五十七条 凡以前社团规定和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共青团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委员会。原院发[2015]175号文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