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社会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社会奖助学金是指国内外企业和友好人士在我校学生中设立的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社会奖助学金命名一般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名称命名,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的要求进行命名。
第四条 社会奖助学金一般设立在学校,由校学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对于设立在学院的,由各学院进行管理,并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接受学生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社会奖助学金管理事宜包括与设奖单位或个人的联系、洽谈、按学校规定签订正式协议、获奖助学生的评选、荣誉证书及奖学金的发放等。
第五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学生。
第六条 社会奖助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科学,遵守校规校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校期间没受过纪律处分;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
(四)设立社会奖助学金的企业或个人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社会奖助学金的,学校相关部门在评选前应该制定相应的评选办法。
第八条 社会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思想政治表现情况、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鉴定书等材料,申请助学金的,须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设立在学校的社会奖助学金,各学院组织审核,确定初选名单,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组织评审,经学校及设奖助单位或个人批准后确定获奖助学生名单;设立在各学院的社会奖助学金,由各学院组织评审,经设奖助单位或个人批准后确定获奖助学生名单并报学生处备案;
(三)获奖助学生名单需向全校公示三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如有未通过公示者,原则上不再补选。
第九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和发放:
(一) 社会奖助学金应根据协议约定时间汇入我校财务处指定账号。对于新签订协议,并要求当年发放奖助学金的单位或个人,需在协议约定的奖学金发放日的一个月前将该款项汇入我校财务处指定账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二)设立在学校的社会奖助学金,发放时由学生处按评选结果制订发放表报财务处;设立在各学院的社会奖助学金,发放时由各学院按评选结果制订发放表,由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共同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
(三)社会奖助学金的发放应按年度一次性发给学生本人,具体的发放形式应征得设奖单位或个人的意见,一般采取颁奖仪式和个别领取的形式,原则上不允许他人代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