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人: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7-10-08   浏览次数:98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大学珠海学院(以下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籍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由教务、招生和学生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患病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为两年;新生因入伍可持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为退伍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占用在校年限,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入学资格审查按《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学校出具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补考成绩加注标记“★”。重修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录,成绩加注标记“#”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考核及记载按《吉林大学珠海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按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必修课、限选课(不含任意选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且符合补考规定的,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放弃补考及补考不及格者须参加该门课程重修。重修课程不另外计算学分,评奖、评优等按第一次成绩计算。

体育课、实习实践类课程及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不安排补考,成绩不及格者须参加该门课程重修,原则上跟下一年级重修。

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任意选修课考试不及格,学生可重修或另行选修。

第十五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可以申请缓考:

1.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2.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须提供合理的书面证明)。

3.重修课程与其它所学课程在考试时间安排上存在冲突的。

4.经学校批准,考试期间离校的。

申请缓考的学生需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学院辅导员、任课教师、主管教学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因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又未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两日内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按旷考处理。

缓考的学生与补考学生一并参加考试,按正常考试记载成绩,缓考不及格者须重修该门课程。

未经批准而缺席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获得批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量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但未达二分之一者,由开课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等情况综合考评。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须重修该门课程。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将如实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校学习的,其已获得的同等学历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本科毕业论文是毕业生对本科学习的最后总结,是本科阶段最终学习效果的重要体现,毕业论文应为作者独立思考的成果,不得抄袭他人成果。对于毕业论文抄袭的认定按《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关于学生毕业论文抄袭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学生应参加学校开展的诚信教育活动,遵守学校学术诚信制度。学校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学生有失信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辅修与创新创业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提高跨学科专业人才需求适应力。具体按《吉林大学珠海学院辅修专业、双专业、第二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跨学科、跨学校修读课程,或通过学校认定的国内外在线课程公共服务平台所修读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认定获得一定的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具体按《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创新创业教育课外实践环节学分认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节 升级、留级与提前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累计达到8门非任选课不及格而未获得学分者,应予留级。留级手续每学年办理一次。

留级的学生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选择同步修读原年级课程,如同步修完原来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其学籍可以恢复至原年级。

第二十五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提前毕业,可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获得学分达到毕业年级相应要求者,可申请进行毕业实习及撰写毕业论文。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可允许转专业;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允许转入相关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具体情况按《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情况按《吉林大学珠海学院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学制四年的专业,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八年;本科学制五年的专业,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九年,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休学创业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休养治疗者;

(二)申请休学创业者;

(三)定向、委培学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四)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者;

(五)学校认为其他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按《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赴国(境)外留学、实习及短期交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其它原因休学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方可复学。

办理休、复学手续的学生,需填写《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向所在

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学生和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审批通过后持《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休、复学手续;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7.学校认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及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申请退学学生未满十八周岁的,必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学校因其他情形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须经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须填写《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学生和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审批通过后持《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颁发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毕业证书。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可按照毕业年级课程和学分要求审核其毕业资格,符合课程和学分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允许提前毕业,颁发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毕业证书。

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若符合《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授予其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两年内通过重修等方式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者,授予其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年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审核通过者予以更改信息。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由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成立“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组织机构,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要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将负责向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十佳大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依据《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校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院务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根据学生处分等级设置612个月期限,处分到期后按《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审计与法规处负责人等组成,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根据《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院务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抵触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经学校同意在校内参加学习的其他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相应的学生管理规定,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发﹝201516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